一、 事项名称
佛山市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服务审批
二、 设定依据
(一) 国务院令第412号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102条
(二) 建设部令第157号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第17条
三、 申请条件
(一) 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,从事垃圾清扫、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,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;
(二) 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%以上,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。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、防尘、防遗撒、安全警示功能,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;
(三) 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,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;
(四) 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,具有防臭味扩散、防遗撒、防渗沥液滴漏功能,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;
(五) 具有健全的技术、质量、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;
(六)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、车辆行驶证;
(七) 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、设备、车辆、船只停放场所。
四、 办理材料
(一)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》,一式两份并盖章;
(二)法人身份证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正、副本)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、组织机构代码证(正、副本)、税务登记证(正、副本)、开户许可证、中标通知书、中标合同、公司年度审计报告、车辆行驶证;
(该项材料需各提供复印件一份,同时需提供原件以备查验。)
(三)停车场和办公场地照片若干张;
(四)企业管理制度(公司管理制度、车辆管理办法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、环卫保洁管养制度、垃圾清运管理制度等);
(五)环卫等级资质证明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。
五、办理地点
三水区西南街道园林路29号数字城管指挥中心二楼市容环卫科
六、办理时间
周一至周五:8:30-12:00;14:30-17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
七、联系电话
0757-87911234
八、办理流程
(一) 申请人到审批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下载申请表,备齐申请材料,到该项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办理;
(二) 审批受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收件回执;
(三)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,受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意见并书面告知;
(四) 申请事项依法予以受理的,受理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;
(五) 申请人凭收件回执在规定时限期满后到受理机构领取批复。
九、审批收费
无
十、审批表格
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》
十一、年审或年检
无
十二、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
颁发证件: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服务许可证
证件有效期:以批准的时限为准
十三、法律效力
审批后即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服务
十四、审批决定机关
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